
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,及时发现、准确识别、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、迷惑性,对治理腐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。实践中,如何准确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,创新手段方式,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?
4月21日,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刊发文章《深挖细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》。咸宁市委常委,市纪委书记、监委主任马艳舟受邀谈认识体会、介绍经验做法。

与时俱进推动方法手段系统性创新
分享嘉宾:马艳舟
我们通过查办案件发现,相较于传统腐败,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多样,对精准执纪执法、提升监督质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
隐蔽性增强,精准发现识别难。腐败行为不再以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形式出现,而是深度嵌入市场经济活动、金融交易、日常社会交往,表面上看似完全合法合规,实际上模糊了正常交往与利益勾兑的边界,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。有的违纪违法人员通过刻意隐瞒、掩盖问题痕迹等方式对抗调查,导致日常监督、常规审计等难以发现问题线索。
复杂性加剧,查处难度大。在反腐败持续高压态势下,一些腐败行为不再是传统“一对一”的简单形态,而是呈现公职人员、特定关系人等多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特征,往往借助股权投资、虚拟资产交易等专业性强、隐蔽性高的金融工具与运作模式实施利益输送。案件多涉及金融、税务、证券、数字科技等高度专业化领域,大量依赖电子数据、资金流水、复杂交易结构,传统取证方式难以穿透,对专业鉴定和数据分析依赖度高。
间接性突出,性质界定难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往往存在“代持代管、延迟兑付、利用职权谋取竞争优势”等情况,增加了定性难度。如有的行为形式与合法市场行为高度混同,以股权投资、低买高卖房产、高息借贷活动为载体,在真实市场投资、服务报酬和利用权力受贿之间制造区分难度;有的以“挂名领薪、顾问费、专家费、中介费”等名义收受财物,在真实劳务所得和权力变现之间制造模糊地带;有的在位办事,离职或退休后收钱,先收钱、多年后再办事,履职行为与收受利益之间时间跨度过大,难以建立直接、必然的因果对价关系,等等。这些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统一司法解释和界定标准。
面对这些情况,我们坚持与时俱进,以理念思路、制度机制、方式方法的系统性创新,全面提升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“及时发现、有效查处、精准打击”综合效能。
创新监督理念。树立数字化监督思维,将穿透式监管融入权力运行关键环节,着力破解隐蔽性、复杂性难题;强化风腐同查同治,由作风问题深挖隐性利益输送,由新型腐败倒查作风根源,实现腐败问题与不正之风一体纠治;强化动态研判、主动预警,紧盯腐败新形态、新变种,提前预判风险趋势,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防范。
健全制度机制。加强制度供给,完善对“影子公司”、“影子股东”、期权腐败、雅贿、平台交易型腐败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惩戒规范;加强协同联动,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、审计、金融监管、税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线索移送、信息共享、证据互认;加强重点领域防控,聚焦国企、金融、工程建设、资源交易、医药等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,健全权力清单、流程管控、回避制度,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。
优化方式方法。推进穿透式核查,深度运用信息技术,构建智慧监督平台,实现对异常资金流向、权力运行轨迹的智能分析预警;统筹办案力量,组建金融、法律、财会、信息技术等复合型办案团队,提升对隐蔽性、技术性腐败的突破和固定证据能力;做实以案促改促治,通过剖析典型案件,深化对“新”和“隐”的规律性认识,注重类案指引和类比分析,及时总结特点、固化经验,提升隐形变异腐败案件发现和查处能力。